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7號原 告 劉建華被 告 亞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承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起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以書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例如:確認何人間關於何職位之何種法律關係自何時起不存在)。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裁判費,茲命原告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原告係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則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