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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3號原 告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訴訟代理人 陳玠聖

孫咸仁黃任顯律師被 告 林于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裁判案由:返還居間報酬
裁判日期: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