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8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上列原告與被告於鳳麗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
0 萬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82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凱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