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2號原 告 薛明生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彭傑義律師林拔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薛仙祥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不得抗告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