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被 告 吳淑華
周士恒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撤銷如附表1 、2 所示不動產信託登記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04,052元(計算式詳附表3 所示),較其主張對被告吳淑華之債權額18,366,729元為低,揆諸上揭說明,應以原告請求撤銷信託行為標的之價額即15,404,052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淑敏附表1:
┌─┬────────────────────┬────────┬────┬────┐│土│ 坐落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 │ 107.00 │ 周士恒 │4 分之1 │├─┴────────────────────┴────────┴────┴────┤├─┬─────┬────┬────┬────┬────────┬────┬────┤│ │ 建號 │門牌號碼│建物坐落│主要用途│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人│權利範圍││ │ │ │地號 │、建材 │ │ │ ││建├─────┼────┼────┼────┼────────┼────┼────┤│ │臺北市 │臺北市 │臺北市 │ │ │ │ ││ │士林區 │士林區 │士林區 │住家用、│總面積 :79.15 │ │ ││ │永平段 │社中街 │永平段 │鋼筋混凝│層次面積:67.83 │ 周士恒 │ 全部 ││ │一小段 │346巷1弄│一小段 │土造 │平台面積:11.32 │ │ ││物│10526 建號│28號 │551地號 │ │ │ │ ││ ├─────┼────┴────┴────┴────────┴────┴────┤│ │ │ │└─┴─────┴─────────────────────────────────┘附表2 :
┌─┬──────────────────┬────────┬────┬──────┐│土│ 坐落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 ├──────────────────┼────────┼────┼──────┤│地│ 新北市○○區○○段○○○號 │ 2,232.92 │ 周士恒 │10000分之81 │├─┴──────────────────┴────────┴────┴──────┤├─┬────┬────┬───┬────┬────────┬────┬──────┤│ │建號 │門牌號碼│建物坐│主要用途│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 │ │ │落地號│、建材 │ │ │ ││建├────┼────┼───┼────┼────────┼────┼──────┤│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住家用、│層次面積:81.63 │ │ ││ │蘆洲區 │蘆洲區 │蘆洲區│鋼筋混凝│平台面積:11.02 │ 周士恒 │ 全部 ││ │光明段 │光華路 │光明段│土造 │ │ │ ││物│1939建號│110巷7號│69地號│ │ │ │ ││ ├────┼────┴───┴────┴────────┴────┴──────┤│ │ 備註 │含共有部分:新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 │└─┴────┴──────────────────────────────────┘附表3:(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 捨5 入)㈠依卷附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附
表1 、2 房地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分別約為83,585元、94,575元。
㈡附表1房地之價額:
83,585元×(層次面積67.83 +平台11.32 )平方公尺=6,615,753 元。
㈢附表2房地之價額:
94,575元×(層次面積81.63 +平台11.02 +共用部分456.87×6/10000 )平方公尺=8,788,299 元。
㈣合計:6,615,753 元+8,788,299 元=15,404,0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