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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61號原 告 周衡湘

吳德禮共同送達代收人 謝心甯被 告 環視創富有限公司

環視創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呂應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先位聲明:㈠被告環視創富有限公司及呂應必(下稱呂應必等2人)應連帶交付車款為「賓士C300」(下稱系爭車款)之車輛1輛予原告周衡湘。㈡呂應必等2人應連帶交付系爭車款之車輛1輛予原告吳德禮。二、備位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周衡湘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吳德禮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車款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格核定為276萬元(計算式:138萬元×2=276萬元),此有原告提出之汽車交易網頁資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7頁)。而原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20萬元(計算式:60萬元×2=120萬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高之先位聲明即276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車輛等
裁判日期: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