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5號原 告 謝昀安上列原告與被告盧俊男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屬財產權訴訟,而原告起訴未具體說明原告因被告返還所有權狀所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