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6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6號原 告 陳妙慧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律師被 告 陳雅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及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擅將被繼承人林碧嬌所有之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0 號3 樓之房屋及坐落之基地(下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己,並侵占林碧嬌帳戶內存款臺幣(下同)480,904 元,而以先位之訴聲明求為:㈠被告應將系爭房地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返還予林碧嬌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㈡被告應給付林碧嬌全體繼承人480,904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備位之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林碧嬌全體繼承人7,925,70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上開先備位聲明擇一價額最高者定之。經核,原告先位聲明㈠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2,987,99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加計聲明㈡請求返還帳戶存款480,904 元,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468,897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925,704 元。依上開規定,以較高之13,468,897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5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 捨5 入)依卷附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系爭房地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126,638 元,而系爭房屋建物面積合計為102.56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92.89 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9.67平方公尺=102.56平方公尺),以此為計算基礎,系爭房地之市值約為12,987,993元(計算式:126,638 元×10

2.56平方公尺=12,987,993元)。

裁判日期:202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