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4號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被 告 張國儀
張國治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