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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7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3號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毓齊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萬3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08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裁判日期:20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