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8號原 告 楊根蘇
楊造成陳震洲陳秋月陳秋梅張台芳張夢軍張在軍張路軍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