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14號原 告 郁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振榮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 萬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所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