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4號原 告 佰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被 告 詠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綉櫻被 告 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蜀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9萬9717元(即先位聲明第2 項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萬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