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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0號原 告 余忞學被 告 謝曉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兩造間所簽署之不動產權益約定合約書及民法第767 條1 項中段之規定,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其名下所有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 巷○ 弄○○○ 號5 樓之1 之房屋暨其所坐落之基地(權利範圍為1/2 ,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應將其戶籍自前揭房地遷出。經查:原告以一訴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地並請求遷出戶籍,核其訴訟目的均係為所有權排他效力取回系爭房地之經濟目的,揆諸上揭規定,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交易價值計算之。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及屋齡之不動產,於本件起訴日期相近之平均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07,594 元,故系爭房地市價為3,518,478 元【計算式:107,594 元×(50.18 +9.45+434.05×133/ 10000)平方公尺×1/2 =3,518,478 元,元以下4 捨5 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18,4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0,829元,尚應補繳5,0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日期: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