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4號原 告 林瀚駩訴訟代理人 張躍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依依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2,45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6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