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16號原 告 顏素貞
林我義被 告 温芳春訴訟代理人 郭宗鎮
陳麗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以對造無權占用屋頂平台加蓋違建為由,訴請拆除違建並返還屋頂平台予區分所有權人全體,目的在回復公共空間所有權之完整行使狀態,其勝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占用公共空間之使用收益,惟屋頂平台及公共空間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常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且因公寓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其價額之計算方式,應以公寓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占用之面積,再除以公寓之登記樓層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891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參照)。原告請求被告將新北市○○區○○路○○巷○ 號世運村大樓頂樓上之違章建築物拆除,並將屋頂平台返還區分所有權人全體,依原告陳報107 年12月至109 年2 月鄰近不動產實價登錄交易資料,每坪平均單價為新臺幣(下同)214,
223 元,以房、地各佔3/10、7/10比例計算,土地部分每坪單價為149,956 元,又本件公寓大廈之樓層為7 層,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42,516 元(計算式:每坪149,956 元×
99.15 平方公尺即29.992875 坪÷7 層=642,51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