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50號原 告 曹德發
鄭慶雲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羅鈴子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6 萬3,405 元,應繳裁判費14萬1,09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4萬5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