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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4號原 告 周山和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被 告 周家棟

周秋棟周淑雲周淑女周賢德周倚安陳周金花黃周碧霞周水木周金生周有利陳有長陳有代陳來春陳周金子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永量被 告 周寶玉

周皇進周金明周金城周錦謙闕金益周美貴闕美秀張翠芳周君潔周文德周金連周英蘭陳嘉珍陳健興陳嘉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原告擁有新北市○○區○○路○○○ 巷○○號如起訴狀附圖標示A 建物全部及B 建物範圍1/25(下合稱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建物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5,910 元【計算式:A 建物2,116,605 +B 建物(649,200+916,710+916,710)×1/25=2,215,909.8,元以下四捨五入】,此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裁判日期: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