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0號原 告 楊良得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黃柏融律師上列原告因被告李正堂所犯過失重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過失重傷害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交易字第143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本院刑事庭乃以本院109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 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上開規定,原告即應繳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費用,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6 萬3,942 元,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