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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6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奕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叁仟伍佰柒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裁判日期:202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