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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游佳蓉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榮龍、王育承、王晉維間請求撤銷贈等事件(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69號),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 年6 月14日修正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準此,依該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須符合「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之要件,始足當之(同條項修正理由參照)。

二、聲請人主張第三人環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環潔公司)於民國106年8月28日邀同相對人王榮龍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新臺幣215萬元,雙方約定分期攤還本息,未依約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環潔公司自108年5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息,已喪失期限利益,聲請人自得要求一次清償全部債務,又相對人王榮龍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然相對人王榮龍嗣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贈與相對人王育承、王晉維各2分之1,並完成移轉登記,而有害於聲請人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向本院提起撤銷贈與等訴訟(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9號),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並塗銷移轉登記,回復為相對人王榮龍所有,經核聲請人係基於債權關係所為之請求,而非本於物權關係,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基於物權關係」請求之規定即有未合,則其本件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之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附表:

┌─────────────────────────────────────────────┐│土地部分: │├─┬──────────────────┬──┬────┬────────┬───────┤│編│ 土地坐落 │ 地 │面 積│權 利│ ││ ├───┬────┬──┬──┬───┤ ├────┤ │備 註││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號 │ 目 │平方公尺│範 圍│ │├─┼───┼────┼──┼──┼───┼──┼────┼────────┼───────┤│1 │臺北市│ ○○區 │○○│ ○ │ 00 │ │130 │16分之1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物部分 │├─┬───┬─────────┬─────┬───────┬────────┬───────┤│編│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築式樣主│建物層次及面積│權 利 │ ││號│ │------------------│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 │ │備 註 ││ │ │建 物 門 牌 │及房屋層數│ │範 圍 │ │├─┼───┼─────────┼─────┼───────┼────────┼───────┤│ 1│000 │臺北市○○區○○段│4 層樓鋼筋│二層:93.82 │4分之1 │ ││ │ │○○段00地號 │混凝土造 │附屬建物: │ │ ││ │ │------------------│ │陽台:6.90 │ │ ││ │ │臺北市○○區○○路│ │ │ │ ││ │ │0號0樓 │ │ │ │ │└─┴───┴─────────┴─────┴───────┴────────┴───────┘

裁判日期:202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