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03號上 訴 人 劉東鑫
紀金順被 上訴人 連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慧琴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建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 年2 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3 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