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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436 號民事裁定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36號原 告 王宗揚被 告 長鴻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長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過戶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吳長壽為被告長鴻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起訴時以環亞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為被告,嗣於109 年7 月13日,被告環亞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變更名稱為長鴻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其代表人由吳雅婷變更為吳長壽,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2至89頁),惟吳長壽迄今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吳長壽為被告長鴻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 湘 美

裁判案由:車輛過戶登記
裁判日期:20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