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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4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62號上 訴 人 友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玖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見本院卷第52頁),應徵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2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