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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5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彥川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法定代理人 羅德民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文書真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本院108年度補字第1581號裁定參照,本院卷第312頁),應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裁判案由:確認文書真偽等
裁判日期:202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