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08號上 訴 人 林依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瀚駩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3,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