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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69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692號原 告 王啟仲被 告 李瑞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附民字第561 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明知原告之妻唐宜菊為有配偶之人,竟於民國107 年

8 、9 月間至同年11月間,在新北市八里區「新八里汽車旅館」內、及被告位於臺北市○○區○○路之住所等地點,與唐宜菊發生多次性行為,嗣因被告傳送其所拍攝雙方發生性行為之影像予唐宜菊,唐宜菊不堪其擾,始於108年7 月3 日將上情告知原告。

(二)被告與唐宜菊外遇發生性行為,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另被告上開行為導致原告失去在大陸原本月薪10萬元之工作,請求被告賠償130 萬元之工作損失,兩項合計為230 萬元。

(三)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230 萬元,及自109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其與唐宜菊為朋友關係,雙方有金錢往來,因唐宜菊拒不出面處理,被告一氣之下,在網路下載一段影片寄給唐宜菊,並說了一些情緒化的字眼,目的只是要她出面說明,該影片無法證明被告與唐宜菊發生性行為。

(二)聲明:

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通訊軟體傳送影像檔案予其妻唐宜菊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與唐宜菊間通訊軟體微信之對話及傳送影像檔案等截圖畫面為證(見本院卷第70至76頁),而原告與唐宜菊為夫妻關係乙節,亦有原告之個人基本資料(見本院卷限制閱覽卷宗第4 頁)、國民身分證、唐宜菊之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及逐次加簽出入境證(下稱居留證)影本附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11296 號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刑事偵查卷宗內可查(下稱偵查案件、偵查卷宗,第25、27、29頁),且被告傳送予唐宜菊之影像檔案內容,亦有原告於偵查案件中所提出之光碟可稽(附於偵查卷宗光碟片存放袋中),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偵查卷宗查明無訛,前開事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06 頁),應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雖辯稱其所傳送予唐宜菊之影片係自網路下載,無法證明其與唐宜菊發生性行為云云,然查:

1.唐宜菊於偵查案件中證稱:伊自107 年7 、8 月間與被告成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一開始就知道伊已婚,雙方交友時常常聊到伊先生的事情,於同年8 、9 月間,伊與被告在新八里汽車旅館及被告位於臺北市○○路的家中,發生

3 次以上的性行為,影片拍攝的地點是在新八里汽車旅館,應該是同年10月份拍的,被告傳影片給伊很多次,拿這些影片持續威脅伊,說要讓伊的先生知道,伊沒辦法,就拿給原告看等語(見偵查卷宗第57至61頁、75頁),核與原告上開指訴情節均屬相符。

2.被告前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涉嫌妨害婚姻罪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刑事庭法官於審理中當庭勘驗前開影像檔案,並擷取部分影像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800號妨害婚姻刑事案件,下稱刑案卷宗,第93至94頁,擷取照片見109 至120 頁),該影像檔案之內容係一名男子與女子發生性行為之過程,影片中女子之五官臉型、相貌特徵,與唐宜菊居留證上之照片(見偵查卷宗第29頁)大致相同;另原告陳稱唐宜菊之右大腿有一顆黑痔(見本院卷第50頁),並提供露出該黑痔之唐宜菊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78至94頁),此與本院刑事庭法官當庭勘驗影像檔案中該名女子右大腿後側部位之身體特徵相符(見刑案卷宗第94、113 頁),堪認該影像檔案中之女子應為唐宜菊無誤。

3.被告雖辯稱該影像檔案係自網路下載而來,卻無法明確指出係自何一網站或路徑中下載(見本院卷第49頁),參諸被告以微信通訊軟體傳送前開影像檔案予唐宜菊前後,曾陸續對唐宜菊表示「很會(快)你所有裸照會出現在你家門口」、「你所有活動的區域我全部都去放了你的裸照」、「這些照片很快就出現在大家面前」等語(見本院卷第76頁),倘前開影像檔案確為從網路下載之他人影片,而非唐宜菊本人,被告顯然無從藉以要脅唐宜菊,是被告上揭所辯,應屬卸責之詞,難以採信。

4.綜據上述,堪認原告主張及唐宜菊之證述內容為真實,前開影像檔案應為被告與唐宜菊發生性行為時所拍攝,其2人確於原告與唐宜菊婚姻關係存續中發生性行為。

(三)關於原告得請求賠償之數額,依次審酌如下:

1.原告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0 萬元部分: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

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通姦之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此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第三人與一方配偶相姦時,係共同侵害他方配偶因婚姻而互負誠實義務之配偶權,則他方配偶自得主張此項基於特定身分而發生的權利受侵害,並得依民法第19

5 條第3 項規定,請求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告於原告與唐宜菊婚姻存續期間,與唐宜菊發生多次性行為,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堪認原告在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且屬情節重大,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應屬有據。

⑵另按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22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自陳為專科畢業,事發時原本在大陸擔任模具設計主管,目前從事餐飲工作,平均月薪約3 萬5 千元,名下有目前所居住之房地、1 輛汽車及若干股票投資,被告自陳為憲兵學校專修班畢業,為工地油漆師傅,月收入約3 萬元,名下僅有1 輛汽車(見本院卷第51頁、限制閱覽卷宗第12至36頁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暨被告與唐宜菊發生性行為之期間、次數、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程度,原告所受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額,以40萬元為適當。

⑶另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03 條、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 年11月10日(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6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低於法定遲延利率年息百分之5 )之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2.原告請求賠償工作損失130 萬元部分:此部分未據原告具體敘明其法律上請求權基礎為何,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其失去原本在大陸之工作,與被告前開行為間,有何因果關係存在,是其此部分請求尚屬無據,難以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自109 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5 計算之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

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