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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7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02號上 訴 人 聯成加油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人 林孝順被 上訴人 林茂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將附帳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係請求交付帳冊,非屬因身分上權利而起訴,應屬財產權訴訟,且因其所受利益無法計算,應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帳冊
裁判日期:2021-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