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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8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2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天承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懷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2-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