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41號原 告 許美惠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複 代理 人 邱瓊儀律師被 告 社團法人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新北市淡水國
際青年商會(即淡水國際青年商會)法定代理人 吳俊緯被 告 蕭立騰
周秀卉黃翊憲趙志堅共 同訴訟代理人 唐正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總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