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9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89號原 告 魏祥喜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借款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法條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83年6 月15日簽訂「大都會終身壽險」、「大都會重大疾病終身壽險」契約書(下合稱系爭壽險契約書),保單號碼分別為59185、59186,(下合稱系爭保單),詎於97年6 月起,原告突然收受被告寄發催繳以系爭保單借款之本金及利息,共計新臺幣622,188 元【計算式:145,000+137,000+340,188=622,188】,惟原告從未持系爭保單向被告借款,被告提出之保單借款合約書所載之原告簽名係第三人所偽造,非伊簽署,且原告所有銀行帳戶中,由被告匯款之紀錄亦與借款合約書簽署時間及借款金額不符,然原告多次向被告抗辯無果,已嚴重侵害原告權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經查,兩造簽署之大都會終身壽險、重大疾病終身壽險契約書分別於第30條、第32條合意以要保人即原告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本院卷第76、86頁),足認兩造就系爭壽險契約書將來若涉訟乙節,已預先合意約定管轄法院,而原告住所地位於「桃園市大園區」,則應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則揆諸前揭說明,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裁判日期:20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