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7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被 告 柯守龍訴訟代理人 柯智文被 告 柯守泰
柯麗雪柯星羽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芝箖附表:
┌──┬──────┬─────────────────┐│編號│ 應更正處 │應更正之記載 │├──┼──────┼─────────────────┤│ 1 │原判決附表1 │原記載 ││ │編號2 財產名├─────────────────┤│ │稱欄 │新北市○○區○○段○○○○○號建物 ││ │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 巷33││ │ │之4 號) ││ │ ├─────────────────┤│ │ │更正後記載 ││ │ ├─────────────────┤│ │ │新北市○○區○○段○○○○○號建物 ││ │ │(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 巷33││ │ │之4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