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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0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羅忠文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信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忠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涉訟,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裁判日期:2022-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