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68號原 告 廖素文訴訟代理人 陳勝宏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鑫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身分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欣鑫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或提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情形者,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與被告間董事關係不存在,因被告原監察人方怡靜業向被告法定代理人辭任其監察人職務(見本院卷
152、153頁),是原告以方怡靜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其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為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請同時陳報特別代理人之人選供參),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