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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6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1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裁判日期:20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