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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3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72號原 告 白香荷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陳宣任律師被 告 林雅晴上列當事人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2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0-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