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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號上 訴 人 邱梓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南亘等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2,840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故應徵上訴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勃英附表:

990元(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16平方公尺〔93(編號A)+114(編號B)+109(編號C)=316〕=312,840元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1-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