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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8號原 告 陳怡伶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複 代理人 何姿穎律師

陳漢笙律師被 告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邱銘輝被 告 鄭淳尹

洪玲玲陳建勳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盧德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外國人或外國公司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涉訟之國際管轄權,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未規定,即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15條第1 項、第21條、第22條規定,認被告住所地或法人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8

5 號、104 年度台抗字第1004號裁定意旨參照)。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就香港商公司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涉訟時之國際管轄權既無特別規定,揆之上揭規定及說明,自應認該公司在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及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均有管轄權。本件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壹傳媒公司)係香港公司,其在我國主事務所設於臺北市內湖區,則原告主張被告有侵權行為而提起本件訴訟,依前開說明,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侵權行為之行為人,係以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營業者,依其營業地法。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8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壹傳媒公司出版壹週刊,並透過YOUTUBE 網站「台灣壹週刊NexTW 」頻道(下稱系爭頻道)刊登壹週刊之報導,屬出版及電腦網路之傳播方法於我國境內為營業之行為,原告主張被告有侵權行為而提起本件訴訟,依前揭規定,應以我國民法為準據法。

三、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 項為:被告壹傳媒公司、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第3 項為:被告壹傳媒公司、甲○○應共同將附表二之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以16號字體連續登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第 1版3 日(見本院卷一第12-13 頁);嗣變更並追加聲明為:

被告甲○○、己○○、乙○○、戊○○應連帶給付原告 3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被告壹傳媒公司、甲○○、己○○、乙○○、戊○○應連帶給付原告3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前2 項債務,如其中任一被告以履行給付時,他被告於該被告履行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被告應共同將附表二之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以16號字體連續登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第1 版3 日(見本院卷三第163-164 頁),均係因附表一所示內容是否侵害原告名譽權而為爭執,二者證據及資料具有同一性,可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加以利用,係屬基礎事實同一,其追加及變更程序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壹傳媒公司經營壹週刊網路媒體,並透過系爭頻道刊登壹週刊之報導內容;被告甲○○則係被告壹傳媒公司之負責人,並受僱於該公司擔任「壹週刊」之社長兼總編輯。被告於附表1 所示之時間在系爭頻道,刊登如附表 1所示標題之報導影片(下合稱系爭影片),其內容指涉原告在與其已故前配偶即訴外人郭渝華於婚姻存續時,與訴外人張守一發生性關係,進而產下1 女,據此評論原告之行為無法作為小孩之榜樣云云,並以原告與張守一之照片及動畫人物,結合附表1 內容欄所示之不實言論呈現於眾(下稱系爭報導)。又原告非公眾人物,且系爭報導涉及原告私德,不具新聞價值,非屬可受公評之事,況被告未向原告求證系爭報導之真實性,則系爭報導客觀上以足使社會大眾誤認原告外遇且係破壞他人家庭之第三者,令原告之社會地位、道德形象及人格評價遭受減損,被告共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原告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被告甲○○為被告壹傳媒公司之負責人、壹週刊之社長兼總編輯,應監督系爭報導是否妥適,其未監督致系爭報導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己○○於105 年12月14日前往原告住所留有聯繫之字條及名片,未待與原告取得聯繫即與被告乙○○、戊○○參與附表一報導製作及刊登,均應負賠償責任;又其為被告壹傳媒公司之受僱人,是被告壹傳媒公司應與被告邱明輝、己○○、乙○○、戊○○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條、第

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第188 條第1 項及第195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並刪除系爭影片、刊登道歉啟事等語。並聲明:㈠被告甲○○、己○○、乙○○、戊○○應連帶給付原告300 萬元,及自民事準備二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0 萬元,及自民事準備二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前2 項債務,如其中任一被告以履行給付時,他被告於該被告履行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㈣被告應共同將附表二之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以16號字體連續登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第1 版3 日;㈣被告壹傳媒公司應將YouTube 網站如附表

1 所示影片刪除;㈤第一至三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前因與訴外人徐立德離婚一事涉訟時,曾召開記者會招徠媒體報導及關注,是其應為公眾人物,其隱私期待於公共利益前自應有所退讓。而被告就系爭報導之內容,經其所屬人員訪問原告父母,渠等證實原告婚姻狀態及確與張守一有婚外不倫關係,並佐以張守一於個人臉書網頁張貼之文章等情,足證系爭報導均與事實相符。原告為避免女兒無法受婚生推定,曾因竄改出生證明,經本院95年度簡字第138 號刑事判決判處偽造文書罪確定在案。是被告既已就上開情事訪問原告父母,並一一查證相關刑事判決及媒體報導內容,且均與事實相符,堪認被告確已善盡合理查證義務,原告自不得僅因被告未向原告本人查證,即遽指被告有未盡查證義務之過失。又張守一為臺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之秘書長,其與原告發生婚外情之言行,與該團體向來宣揚傳統婚姻價值之理念顯然有悖;而原告上開偽造文書之犯行,更涉及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二者均與公益攸關,故系爭報導之內容自屬可受公評之事。況被告並未在系爭報導中揭露原告之真實姓名,就其身分已為適當之保護措施。從而,系爭報導之內容均與事實相符,自難認有何侵害原告名譽權可言。再者,附表編號1 至3 影片於民國105 年12月13日即刊登於系爭頻道,而原告姊姊於106 年1 月5 日就系爭報導發表澄清聲明,衡情原告至遲於同日應已知悉上開3 則影片存在,然其於108 年9 月始提出本件訴訟,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已罹於消滅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本院卷二第176-177頁)

(一)被告壹傳媒公司經營「壹週刊」網路媒體,並透過YOUTUB

E 網站系爭頻道刊登壹週刊之報導內容;被告甲○○則係被告壹傳媒公司之負責人,並受雇於該公司擔任「壹週刊」之社長兼總編輯,就被告壹傳媒公司相關新聞、影片有最終審核權。

(二)被告壹傳媒公司於105 年12月13日及107 年10月29日先後於系爭頻道,刊登如附表1 所示標題之報導影片。

(三)附表1 所示影片之內容提及「大老妻子、守一小三、讓人不知道該怎麼教小孩的、張守一曾經外遇還有私生女嗎、這位張守一曾經的小三、前小三= 徐立德老婆、竟然就是徐立德的老婆阿、張守一當初的小三、就是今天徐立德小35歲的老婆啊~、守一小三跟徐立德、下集是守一小三跟守一的love story、其實那時小三也是有家室的啊~、小三當時的正牌老公是一個電子業富商、不過這富商不久後就罹癌死了、隔年小三就產下了一個baby其實是守一的、就是守一小三、而守一小三現在呢、守一小三其實經歷過了、16歲以前的守一小三、富商死後沒多久生下跟張守一的私生女、而和他外遇的女主角正是徐立德的妻子陳小姐、富商死後沒多久她就生下張守一的私生女、曾是張守一小三新聞曝光後」。

(四)被告乙○○為壹週刊105 年12月15日第812 期「張守一小三竟成徐立德妻」報導之文字撰稿記者。

(五)被告己○○曾提出原證5(本院卷二第90頁)之字條。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違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侵權行為。又言論自由及名譽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旨在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性,自應兼籌並顧,相互調和,以實現多元社會之價值與維持人性之尊嚴。苟行為人所陳述之事實雖損及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然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難謂具有違法性,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行為人就其陳述之事實是否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參酌行為人之身分、陳述事實之時地、查證事項之時效性及難易度、被害法益之輕重、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且在民主多元之社會,對於公眾人物或公共事務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論,其違法性之判斷,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就行為人行為之態樣、方式及言論之內容與社會公益加以衡量,視其客觀上是否違反現行法秩序規範所預設之價值(即民主多元社會中有關言論自由之保障與名譽權之保護取捨間之價值判斷)而定(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88

9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不能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否則將限縮其報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結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故新聞媒體工作者就有關涉及公共利益事務之報導,如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倘依所舉客觀事證,足認於報導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亦同(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520 號判決參照)。

(二)附表一所示影片內容是否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⒈原告前於94年間,前往訴外人王精明醫師為位於臺北市○

○區○○路○○○ 號「士林弘安診所」向其傾訴關於自己在93年10月7 日訴外人即配偶郭渝華去世後又再懷孕,將來胎兒出生恐因受胎期間並非在婚姻存續期間,致無法推定為先配偶之婚生子女之事,王精明提議由其開立不實之出生證明,俾使新生兒得以推定為原告與郭渝華之婚生子女。經原告同意後,明知原告並未於94年5 月22日在士林弘安診所生產,仍於同日出具記載:丁○○於94年5 月22日上午7 時5 分在士林弘安診所產下單胎體重3300公克之女性新生兒1 名等不實事項之出生證明書(1 式共4 聯),再由原告持第1 聯於94年8 月12日前往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將前開不實事項登載於戶政資料上(新生兒命名為郭先怡),原告因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38 號(下稱138 號案件)刑事判決處拘役50日、緩刑3 年等情,有138 號案件刑事判決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10-12 頁),又原告嗣持 138號案件刑事判決前往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下稱大安戶政)辦理撤銷出生登記,並持臺北榮民總醫院出具之出生證明書向大安戶政申請辦理出生登記,登記出生日期為94年8 月8 日、生父欄位為空白(因該女尚未成年,姓名詳卷)等情,有大安戶政109 年6 月1 日北市安戶登字第1096006033號函、109 年6 月4 日北市安戶登字第1096006377號函檢附之出生登記申請書、出生證明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三第10、20-23 頁),堪認原告於94年8 月間產下並育有一名非婚生之女。

⒉被告抗辯訴外人張守一於95年5 月以前與原告為男女朋友

等語,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易字第294 號(下稱294 號案件)刑事判決為證(見本院卷三第138-140 頁、卷四第

37 -42頁),且查,原告前於95年5 月23日與張守一間因細故發生爭吵,張守一將原告拉下車,致原告受有右前臂、右膝、右腳掌瘀腫等傷害,原告遂對張守一提起傷害之告訴,經檢察官起訴,294 號案件判決張守一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894號(下稱1894號案件)判決上訴駁回,有1894號案件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四第33-36 頁),參諸張守一曾於 294號案件供稱:伊與原告原為男女朋友,但原告心性不良,伊決議與之分手等語,有294 號案件判決可憑(見本院卷四第37頁),足見張守一於294 號案件曾向法官坦承曾與原告交往,而為男女朋友關係,否則該案承審法官,應不至於294號案件判決為此記載。

⒊被告又抗辯原告與張守一生有一女,業經訪問原告之父母

時,經其父母明確說明等語,並提出訪談錄影、錄音檔案為證(見證物袋),內容摘要如附表三,明確指出張守一與原告曾經交往同居,並生有一女,本院審酌原告父母就張守一與原告交往之時間,與294 號案件判決記載相符,而原告於00年0 月0生下一女,生育時點恰為與張守一交往之期間,原告雖主張原告父母親分別患有失智症、阿茲海默氏病、糖尿病、大腸腫瘤併腸阻塞及轉移性肺腫瘤、

B 型肝炎肝硬化併肝癌等腦病變之疾病,對記者為極大誤差及顛倒之陳述云云,並提出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為據(見本院卷二第106-108頁),然原告父母除述說原告與張守一交往經過外,尚提到原告先前過往兩段婚姻及配偶姓名、所生女兒姓名,連貫陳述至張守一與原告交往生下一女,其中王茂隆、王昭慈部分與原告所提戶口名簿之姓名相同(見本院卷三第92頁),而就郭渝華因罹患癌症而死亡及原告懷孕產下一女之時序,並無顛倒之情,原告父母尚能述說與張守一及其子聚餐、張守一前配偶哭訴等經過,難認原告父母有因前開病症,致其等有意識不清為錯誤或顛倒之陳述,原告此部分主張,難認可採;原告復主張被告提出錄影檔案之編號有不連續之情形,而爭執錄影檔案之真正云云,然查,被告提出訪問原告父母之錄影檔案編號,檔案名稱分別為00184 、00185 、00186 、00188 、00196 、00197 、00

198 ,固欠缺00187 、00190 、00191 、00192 、00193、00194 之編號檔案,然細徵被告提出錄影檔案之譯文(本院卷三第210-233 頁、卷四第65-71 頁),其順序上略以:原告與王茂隆生下王昭慈、與郭渝華生下郭瀛璞、與張守一生下陳○○、原告將父母趕出房子(檔案編號0018

4 );原告與張守一在汐止國宅同居1 、2 年,原告和張守一交往係在原告與何姓股票營業員結婚前,張守一認識馮滬祥(檔案編號00185 );馮滬祥介紹原告與徐立德認識,張守一一直有來看原告和女兒(檔案編號00186 );原告怎可否認與張守一生女之事實,郭渝華10月死亡,陳○○於隔年0 月0 日出生(影片編號00188 ) : 陳○○生日為8 月8 日,係原告與張守一所生之女(檔案編號0019

6 );原告於郭渝華罹病期間即與張守一發生性關係,張守一之妻打電話來責問,原告父母始得知此事實(檔案編號00197 );原告不負擔父母之扶養費用(影片編號0019

8 ),其中檔案編號00184 、00185 及00196 、00197 錄影檔案(如附表三所示)之訪談內容分別核屬連續,本院認不因欠缺檔案編號00187 、00190 、00191 、00192 、00193 、00194 錄影檔案而影響檔案編號00184 、00185及00196 、00197 之錄影檔案之真正,況原告並未具體指出檔案編號00184 、00185 及00196 、00197 內容何處遭到剪接或竄改,其僅以檔案編號不連續一節而主張錄影檔案非屬真正,難認可採。

⒋附表一之影片內容提及「守一小三」、「張守一曾經外遇

還有私生女嗎」、「其實那時小三也是有家室的啊~」、「小三當時的正牌老公是一個電子業富商」、「不過這富商不久後就罹癌死了」、「隔年小三就產下了一個baby其實是守一的」、「富商死後沒多久生下跟張守一的私生女」等語,指稱原告與張守一有交往並生下一女,本院認被告壹傳媒公司業已指派記者即被告乙○○向原告之父母進行訪查,並曾就138 號案件、294 號案件刑事判決查證,其為附表一之報導內容核屬經其查證所得資料,而為報導,被告抗辯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核屬有據。

⒌綜上,附表一所示影片既經被告為合理查證進行報導,揆

諸前開說明,應認附表一所示影片內容並無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

8 條、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壹傳媒公司分別與被告甲○○、己○○、乙○○、戊○○連帶賠償3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依依民法第18條規定,請求被告壹傳媒公司將附表一所示影片刪除,依民法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刊登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敏附表一┌──┬──────────┬────┬────┬───────────┬────────────┐│編號│ 標題 │刊登時間│影片長度│ 內容 │ 網址 ││ │ │(民國)│ │ │ │├──┼──────────┼────┼────┼───────────┼────────────┤│1 │【台灣壹週刊】父母怒│105年12 │2分22秒 │「大老妻子、守一小三」│https://www.youtube.com ││ │掀女兒底張守一小三竟│月13日 │ │、「讓人不知道該怎麼教│/watch?v=AZwpFvwhioE ││ │成徐立德妻 │ │ │小孩的」、「張守一曾經│ ││ │ │ │ │外遇還有私生女嗎」、「│ ││ │ │ │ │這位張守一曾經的小三」│ ││ │ │ │ │、「前小三= 徐立德老婆│ ││ │ │ │ │」、「竟然就是徐立德的│ ││ │ │ │ │老婆阿」、「張守一當初│ ││ │ │ │ │的小三」、「就是今天徐│ ││ │ │ │ │立德小35歲的老婆啊~」│ ││ │ │ │ │、「守一小三跟徐立德」│ ││ │ │ │ │、「下集是守一小三跟守│ ││ │ │ │ │一的love story」 │ │├──┼──────────┼────┼────┼───────────┼────────────┤│2 │【台灣壹週刊】夫死後│105年12 │2分20秒 │「其實那時小三也是有家│https://www.youtube.com ││ │產女怕非議陳女找棄嬰│月13日 │ │室的啊~」、「小三當時│/watch?v=SLm314NeNp4 ││ │之父改出生證明 │ │ │的正牌老公是一個電子業│ ││ │ │ │ │富商」、「不過這富商不│ ││ │ │ │ │久後就罹癌死了」、「隔│ ││ │ │ │ │年小三就產下了一個baby│ ││ │ │ │ │其實是守一的」 │ │├──┼──────────┼────┼────┼───────────┼────────────┤│3 │【台灣壹週刊】徐立德│105年12 │1分44秒 │「就是守一小三」、「而│https://www.youtube.com ││ │妻情史豐富歷經四段婚│月13日 │ │守一小三現在呢」、「守│/watch?v=xggeDoDAWjc ││ │姻三次生女 │ │ │一小三其實經歷過了」、│ ││ │ │ │ │「16歲以前的守一小三」│ ││ │ │ │ │、「富商死後沒多久生下│ ││ │ │ │ │跟張守一的私生女」 │ │├──┼──────────┼────┼────┼───────────┼────────────┤│4 │〈壹週刊偷拍檔案〉張│107年10 │3分1秒 │「而和他外遇的女主角正│https://www.youtube.com ││ │守一外遇對象94狂徐立│月29日 │ │是徐立德的妻子陳小姐」│/watch?v=RkglVejTXYc ││ │德少妻情史超展開 │ │ │、「富商死後沒多久她就│ ││ │ │ │ │生下張守一的私生女」、│ ││ │ │ │ │「曾是張守一小三新聞曝│ ││ │ │ │ │光後」 │ │└──┴──────────┴────┴────┴───────────┴────────────┘附表二:道歉啟事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前自民國105 年12月13日及107 年10月29日,以YOUTUBE「台灣壹週刊NexTW」頻道,不實報導丁○○女士之不實影片,造成丁○○女士名譽嚴重受損,實屬不該,吾已知錯誤,特此向丁○○女士公開道歉。

附表三

00184影像檔(節錄,見本院卷三第210頁)陳母:她臭事多了。

記者:OK。那那個第一任丈夫叫做王…陳父、陳母:王茂隆。

記者:王茂榮,然後生了一個女兒?陳父:生了一個叫王昭慈,現在跟她一起住。

記者:那後來她跟郭渝華…陳父:郭渝華…陳母:生了一個女兒。

陳父:叫郭瀛璞。

記者:OK,兩個女兒嘛。那她跟張…陳父:第三個,張守一是第三個。

陳母:叫陳○○(姓名詳卷,下同)。

陳父:叫陳○○。生了一個女兒。

00185影像檔(節錄,見本院卷三第185頁)

記者:那就是她跟張守一那一段,就是您大概知道多少?陳父:她跟張守一,張守一本身他有老婆有兒子,他們怎

麼會認識我們不清楚,那麼後來同居,就是住在汐止那個我們後面一個國民住宅,差不多也住了一、兩年,那麼後來跟張守一分手了,因為張守一沒有錢。又跟一個那個…新…作股票的那個,叫甚麼名字啊?陳母:沒甚麼印象。

陳父:叫…記者:想不起來了?沒關係,沒關係。

00196影像檔(節錄,見本院卷三第196頁)

記者:是她懷孕的時候,九個月大還跑去找郭渝華?陳母:對啊,去看他。

記者:那是,那個是他跟郭渝華的小孩吧?還是?陳母:不是。不是。張守一的。

陳父:哪一個小孩你說的?記者:你說丙○○是…他是郭渝華死了兩年之後才生嘛?陳父:NO,第二年,郭渝華十月份死,第二年八月八號生。

記者:哦…陳母:這怎麼兜的上來,兜不上來嘛。

記者:OK。

00197影像檔(節錄,見本院卷三第228-230頁)陳父:呃,沒有兩三個月就死了。

記者:就是到知道癌症之後到住院。

陳父:知道之後,化驗出來,剖腹出來,把癌割掉,當時

已經癌細胞擴散全身了,所以醫生說沒有辦法去救。

記者:那就是,他那時候是幾月住院?陳父:好像是九月、十月。

記者:九月…很快就走了這樣?陳父:嗯,很快就走了。

記者:他是甚麼癌?陳父:胃癌。

記者:瞭解。所以八月八號生那個跟郭渝華是兜不上的?陳父:兜不上的。

記者:那他是,你們知道他是,丁○○是甚麼時候開始跟

那個張守一交往,你說他們同居兩年多哦?陳父:對,張守一是郭渝華生病的時候已經搭上了,已經有這個性關係了。

記者:OK。啊伯伯你們怎麼知道他們有性關係的?陳母:他老婆啊。他老婆打電話來哭訴啊。

陳父:對啊,哭訴啊。

記者:打到你們家?陳父:張守一老婆。欸我說你怎麼知道我家裡電話的?那

時候我們住三十二樓,她說就是那天你們一起到這個微風廣場去吃飯,我兒子也去了是不是?我說是啊是沒有錯啊。那個張守一的老婆打電話給我,我告訴她有這麼一回事。

記者:所以那時候張守一帶他兒子跟丁○○跟你們一起去

吃飯?為什麼?陳父:沒有為什麼,就是大家聚一聚啊。

記者:OK。

陳父:我們不知道張守一有老婆。

記者:所以你們知道張守一跟丁○○在一起?陳父:對。

記者:然後他有個兒子會帶出來跟你們一起,但你們那時

候都不知道他有老婆?陳父:不知道他有老婆。

記者:OK。所以這是那個時候他老婆,張守一他老婆打來你們才知道…陳父:對…對。

記者:那之後怎麼處理?陳父:那個時候我就告訴她(指陳母)有這麼回事了。

陳母:後來他們兩個就離婚啊。

陳父:嗯,後來他們就離婚。

記者:這樣子。

裁判日期: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