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40號原 告 瑞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士鈞原 告 洪陳淑瑩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陳致睿律師邱亮儒律師童兆祥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符詠涵律師被 告 瑞芳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士琪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林佳萱律師伍思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28日所召開之105年度股東常會所
為減增資之決議(下稱系爭股東常會決議)是否無效或得撤銷,屬本件原告主張109年11月2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下稱系爭股東臨時會)決議得否以增減資後之股數為依據召開之前提問題,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系爭股東常會決議是否無效或得撤銷之爭議,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見本院卷第464-469頁),是本件已無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