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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0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3號原 告 曾莉盈被 告 方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權狀,被告之住所設於「新北市○○區○○路○○○ 巷○ 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裁判日期: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