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8號上 訴 人 驪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弘被 上訴 人 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家凰被 上訴 人 謝清志

謝文峯謝豐聲謝清隆謝政宏謝正雄

謝清標

謝清鐘

黃秀嬌

謝美豐(即謝棋義之繼承人)

謝春竹(即謝棋義之繼承人)

謝春山(即謝棋義之繼承人)

謝錦隆(即謝棋義之繼承人)

謝易宏(即謝棋義之繼承人)

謝雅惠(即謝棋義之繼承人)

謝春海(即謝棋義之繼承人)

謝木水

謝金隆謝進忠

謝春雄謝朝金

謝春木

謝春堂謝春榜謝春棋

謝春峯謝信雄

謝玉和

謝玉源

謝啟亮謝玉軟謝證雄謝宜軒吳玉貞謝陳玉謝文進謝文財謝政村謝文發謝春銘謝春華謝佳茵謝正隆

謝逸倫

柯秀諭陳韻如陳麗藴謝佳琪

謝正豪

陳淑貞謝文豪

謝秀娥高志堯高敬堯高意修謝秀惠賴立芹賴心婷賴韋如謝秀錦

何家駿何家瑋何家宇謝郭献(即謝玉流之承受訴訟人)

謝春耀(即謝玉流之承受訴訟人)

謝淑雲(即謝玉流之承受訴訟人)

謝明逸(即謝玉流之承受訴訟人)

謝怡婷(即謝玉流之承受訴訟人)

謝怡芳(即謝玉流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壹拾陸萬參仟捌佰壹拾參元(計算式:1484萬7231元+1331萬6582元=2816萬3813元;上訴聲明第2項前於109年7月10日經本院核定為1484萬8231元,第3項非附帶請求、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亦經本院於同年10月26日裁定認定,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捌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裁判日期:202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