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8號上 訴 人 蓮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家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驪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合建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零伍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