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21號原 告 蘇國富訴訟代理人 張逸婷律師被 告 魏義雄
魏玉琴
魏富麗
魏清芬
魏清容共 同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律師被 告 林献堂
林玉霞
林淑晏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叙芬被 告 周武榮訴訟代理人 劉宇庭律師被 告 李楊黎明訴訟代理人 李頤寬被 告 鄭又豪法定代理人 鄭怡芳被 告 王聖傑法定代理人 黃新茹被 告 賴幼旋
黃宗耀
黃宗男黃淑琴
許仁貴許月桃游東隆
游淯盛徐欽德徐嘉星徐淑瓊
徐甄陽游淑燕王春美
周張霞子
周武男周武國周武華
周賢鴻
蘇賢錫黃國偉黃郁欣周藝葉黃清淇黃火鍊黃清連黃秀琴黃秀鳳蘇周金枝蘇朝宏蘇朝興蘇銹銖蘇麗芬蘇義明
劉靜芬
顏妤如
顏鼎哲
楊錦郎翁進財楊進益翁鑾楊月嬌周阿美林湘娥周燕淑周燕鳳周燕圍周燕雪蘇萬英
蘇美女
謝文森謝文揚謝南植謝舜斌謝苓芬
謝美珍
謝坤崎謝坤銘
謝淑玲謝淑芬徐麗娟謝見良吳文雄
田美智田有福田有定楊謝櫻陳郅邦陳天行陳慧敏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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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秀賴素珍王美菁王崑任郭求生
郭中華
郭求和蘇郭秀蓮郭怡廷郭周秀盆
郭美仁郭美麗郭美芳郭美惠
郭美雲郭淑珍
郭明雄
郭姜絹代
郭松錦郭松琳郭德來
郭子來
郭金英郭淑美郭阿森郭琍敏郭三貴郭長
郭阿玉蔡郭美女陳詹黃素陳春宗陳素娥黃蘇益陳永安
陳哲榮楊錦福
林武雄楊錦順林秀玉李蘇素娥
林淑卿賴金隆
林菊麗周賴月嬌謝王麗君
林盈秀白秀琴
蘇正賢
杜春暉(即杜蘇美麗之承受訴訟人)
杜春曦(即杜蘇美麗之承受訴訟人)
杜春元(即杜蘇美麗之承受訴訟人)
杜春晨(即杜蘇美麗之承受訴訟人)
杜懷汐(即杜蘇美麗之承受訴訟人)
杜懷沛(即杜蘇美麗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華(即黃楊花之承受訴訟人)
黃意晴(即黃楊花之承受訴訟人)
黃鴻烈(即黃楊花之承受訴訟人)
黃政雄(即黃楊花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權利價值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1月30日下午4 時宣判,惟被告郭周秀盆、郭姜絹代分別於同年7月1日、107年8月21日死亡,本院有命其繼承人到庭應訴之必要;又被告田美智、田有福、徐麗娟分別於109年3月30日、同年12月31日、110年8月11日遷出國外,應另行通知渠等到庭應訴,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