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5號原 告 陳明瀚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羅敏嘉律師被 告 馥記山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元鐘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裁判案由:調整租金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