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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1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及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2 月17日送達於原告陳報之郵政信箱,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裁判日期:2020-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