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77號原 告 潘建綸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複 代理人 李琳華律師被 告 潘姚月梅 潘鴻群共 同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范嘉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裁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