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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2號上 訴 人 蔣志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裁判案由:給付加盟金
裁判日期: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