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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46號上 訴 人 翟保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怡文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