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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明義上列上訴人間與被上訴人洪櫻芬等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8萬8,250 元,應徵裁判費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引鳳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