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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86號原 告 林郁婷被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被 告 李韋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 年5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裁判日期:2020-06-09